综合上述情况 ,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,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月 、日 ,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,原告唐某继父。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。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,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。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对于这两份遗嘱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、并由代书人 、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。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,虽有指印 ,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。